|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开办武术学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7项;
(二)《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62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4、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6、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申请材料
1、《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说明办学宗旨、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名称。法人申办要加盖法人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有本人签字)(原件1份);
3、个人申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合办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申办的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实行公司制的,提供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章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学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启动资金、运转资金来源、数量、使用计划的说明(原件1份);资信证明、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职工名单(复印件1份),教师、教练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招生范围、生源预测、毕业生去向说明(原件1份);
10、拟实施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可到厦门市体育局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体育局网站www.sports.xm.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体育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2、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或区文体局)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3、由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开办的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开办武术学校许可证》,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开办武术学校许可证》后,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办武术学校。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机构: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地址:厦门市体育路2号 联系电话:5121237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
3、监督机构:厦门市体育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体育路2号 联系电话:5156581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体育局网站:www.sports.x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