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十条、十五条(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二)开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十四条。
六、申请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包括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组织办法和活动内容等事项)(原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金来源说明(不允许收报名费、入场费)(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活动场地所属单位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
6.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工作责任要求等内容)(原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可到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体育局网站www.sports.xm.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体育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厦门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由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开展活动或设立站点的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一次性有效,期限3个月;设立站点的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机构:厦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地址:厦门市体育路2号 联系电话:5121237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
3、监督机构:厦门市体育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体育路2号 联系电话:5156581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体育局网站:www.sports.x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