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62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体竞字[2000]053号) 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