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1)《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