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第337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第338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